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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市中醫藥學會章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重慶市中醫藥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ongqing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縮寫CATCM。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重慶市從事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預防、保健、康復、生產、經營等工作的專家學者和醫務、科技、管理工作者自愿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團法人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中醫藥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中醫藥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中醫藥醫學科學技術人員,積極開展中醫藥臨床和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中醫藥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范,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社會經濟發展,貫徹“中西醫并重”方針和醫學科學技術、衛生工作及中醫藥各項方針政策,圍繞新時期國家科學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在學術活動中,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實行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扶持醫學科技成果轉化,大力開展科學普及,加強中醫藥團結合作,優勢互補,堅持學術民主,樹立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加強中醫藥研究,推動中醫、中藥的有機結合,為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中醫藥學奠定基礎;倡導社會主義醫學道德,發揚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重慶市。本會的駐所:重慶市江北區盤溪七支路 6 號,郵政編碼:400021。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中醫藥學術交流與科學研究工作,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論證和科學考察學術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

    (二)依法依規編輯出版綜合性和??菩灾嗅t藥醫學學術期刊、醫學科學普及期刊和讀物、醫學書籍、醫學信息資料及醫學音像制品。

    (三)開展醫學繼續教育,鼓勵和組織會員努力學習和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會員及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中醫藥水平。

    (四)普及中醫藥醫學衛生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中醫藥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和科學防病治病意識。

    (五)加強同國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系和交往,開展國際間的中醫藥學術交流,推動中醫藥在海外的發展。

    (六)開展中醫藥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中醫藥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議,承辦政府各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向有關部門推薦中醫藥科技成果,接受政府部門和相關單位委托,進行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評估。

    (七)開發和推廣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八)按規定評選和獎勵優秀中醫藥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發現、培養和獎勵優秀中醫藥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中醫藥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十)承擔上級部門交辦的任務和為實現本會宗旨所賦予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具有中醫師、中藥師及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以及在中醫藥醫療、教學、科研、管理、編輯、生產、經營部門取得相當職稱者;

    (五)西醫學習中醫以及其他科技人員,取得醫師以上相當職務,從事中醫藥工作并有一定成績者;

    (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醫療、預防、衛生、教育、科研等有關管理工作者;

    (七)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具備相應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應為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在重慶市內從事中醫藥醫療、康復、保健、科研、教學、藥品生產、藥物種植加工、藥品經營等,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并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咨詢和科普活動;

    (六)向本會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逾期1年不繳納會費;

    (二)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2次以上;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六)其他不適合成為本會會員的情況。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違紀違法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本。其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修訂并通過本會章程。

    (四)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監事、負責人產生辦法;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推薦名譽會長及決定授予榮譽稱號等。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恰當的決定。

    (七)決定本會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八)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需提前一周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代表通報。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并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增補或改選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本會會員代表大會;

    (五)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六)向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九)決定設立或注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指導本會各分支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三)指導區縣(自治縣)中醫藥學會工作;

    (十四)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五)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的建議名單;

    (三)提出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項議案;

    (四)審議決定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用;

    (五)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第一、四、以及八至十六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兩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本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工作;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每屆任期5年,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機關批準,法人代表可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主持研究本會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章程和法律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 在會長領導下,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出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建議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提出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崗位設置和聘用意見,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準;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批準;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學術上有杰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聘任為榮譽會長,任期至下屆會員代表大會為止。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由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督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四)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五)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并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不同學科和專業,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另訂章程。

    專業委員會的正式名稱為重慶市中醫藥學會XX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成立或撤銷。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

    第三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常務委員若干人,秘書1人,每屆任期5年。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主任委員由專業委員會經民主協商推選,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原則上為一屆,連任不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四十條 各專業委員會在任期內,凡連續一年未舉行任何形式的學術活動,其主任委員視為自動辭職;主任委員因工作調離或健康原因等,不能繼續履行主任委員職責的,可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后重新提名主任委員候選人;各專業委員會委員凡連續三次不參加本專業委員會活動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四十一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專兼職人員組成辦事機構。本會專職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發展會員,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其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2015〕51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委辦發〔2016〕5號)等有關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捐贈收入;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基金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二分之一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必須的行政辦公和專職人員薪酬支出及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相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9年8月 25 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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